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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产检假规定出自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。
2、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六条,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3、产检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,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,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,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
4、(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)扩展资料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,在规定的范围内,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,算正常出勤对待。
5、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,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,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。
6、不能按病假、事假、产假、旷工等来算。
7、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,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。
8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9、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10、该商场的这一决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,小王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向有关部门反映,进行维权。
11、需要注意的是,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该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,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,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,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,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。
12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-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度百科-产检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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